會章

保良局陳溢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 名
本會定名為「保良局陳溢小學家長教師會」,英文名稱為:“PO LEUNG KUK CHAN YAT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 址
a. 本會的會址是新界青衣長康邨第二小學。
b. 本會的會址將是本會之註冊及通訊地址。
c. 本會所有文件記錄、收支記錄、支票及印章,必須存放於會址。
3. 法定語言
本會之法定語言為中文及英文,但本會之一切章則乃以中文為準。
4. 宗 旨
本會的宗旨是:
a.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間的友好關係。
b.討論有關學生與教育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讓學生在品德、才能、學業各方面獲得良好的發展。
c.提供機會予家長和教師在融洽的氣氛下聚會。
5. 會 員
a. 下列人士可以申請為會員:
1) 家長會員---現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以家庭為單位。
2) 教師會員---現職教員。
b. 各家長會員均有權選舉幹事及被選為幹事(每家庭只接受一人為幹事),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每個家庭有一票投票權,教師員與家長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只有當選的家長幹事與教師幹事可在會議中提出動議及參與表決。
c.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d. 家長會員必須於每年九月初繳交會費。會費以家庭為單位,即若有一位或以上子女在本校就讀,只需繳交一份會費,並由在本校就讀最高年級
的兄/姊負責繳交。
e. 除法律要求及(d)項列明的會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某項有意義的工作。
f. 所有已繳交的會費均不獲退還。
g. 凡會員中途退會、子女中途轉校或畢業者,均喪失其會籍及幹事身份。
h. 各家長會員均以會員收費及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6. 組 職
a.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幹事會」組成。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所有會務均由「幹事會」處理。
c.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召開,「幹事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其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 50 名會員。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宣佈流會,另行安排會員大會日期。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務狀況,作出報告。
e. 在接獲最少二十名會員提出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之書面要求後,並經「幹事會」議決,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通知須於開會之前最少十四日交與各會員。
f. 「幹事會」由十四至十七名幹事組成。其中七至十名為家長會員,七名為教師會員。家長幹事每兩年一任,可連任一次;教師幹事由校方委任,任期不限。幹事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部幹事的三分之一,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宣佈流會,另行安排會員大會日期。校長有權列席「幹事會」會議。
g. 家長會員加入「幹事會」是由家長會員經一人一票選出。
h. 校方應於選舉家長幹事前委任教師幹事,並於新一屆「幹事會」第一次會議上確認教師幹事的職務。
i. 新幹事會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並選出以下的幹事:
1) 主席一人從家長幹事中選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並領導各幹事推行會務。
2) 副主席二人從家長幹事及教師幹事中各選出一人擔任,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並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家長幹事為第一副主席,教師 幹事為第二副主席。
3) 秘書三至四人選出家長幹事一至二人及教師幹事二人擔任,負責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外對內文件。
4) 司庫二人選出家長幹事及教師幹事各一人擔任,負責處理收支賬目,每年須制定結算書,交「幹事會」審核,並在會員大會中公佈。
5) 康樂活動二至三人選出家長幹事一至二人及教師幹事一人擔任,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及處理有關的申請書函。
6) 核數二人選出家長幹事及教師幹事各一人擔任,負責複核每年收支賬目。
7) 總務二至三人選出家長幹事一至二人及教師幹事一人擔任,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保管會內一切物資以及擔任對內對外之聯絡工作。
8) 候補幹事四至八人選出家長幹事二至六人及教師幹事二人擔任,在需要時填補幹事會幹事之空缺。
j. 各家長幹事的任期均為期兩年(即由九月一日至兩年後之八月卅一日止)。
k. 「幹事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加顧問人數。
l.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幹事及候補幹事均有投票權,會議中提出之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之幹事及候補幹事之票通過,方成定案。若議決的票數相等時,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顧問無投票權。
m. 「幹事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n. 如幹事連續缺席會議三次,則其職位由候補幹事補上,其本人轉為候補
幹事。
7. 財 政
a. 本會可將會內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支付各項開支、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
b. 司庫須於幹事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c. 「幹事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校長有權決定如何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d. 「幹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由主席、第一、第二副主席和司庫(校方代表)聯名開戶(教師幹事及家長幹事人數須各佔一半),所有支票必須由上述四人中家長幹事及教師幹事各一名聯合簽署及蓋會印始為有效。支出方面,不設須預先同意之下限金額。
e. 本會如有欠債,「幹事會」須作出解釋。
8. 核 數
兩名負責核數之幹事須負責每年最少查核賬目一次。
9. 修改會章 / 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的任何修訂須由三分之一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書面投票通過。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贊同。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與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認可的慈善團體。
10. 附 則
a. 本會不干涉學校行政。
b. 本會不受理家長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c. 本會所舉行的活動不得抵觸教育條例、學校行政或保良局條規。
d. 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進行任何活動。
e. 在得到「幹事會」同意後,所有非幹事會員方可列席「幹事會」會議。
11. 紀律
會員如有觸犯任何一條下列條例者,「幹事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a. 違反本會會章。
b.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並經法院判決定罪。
c. 濫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12.家長校董選舉
根據《2004 年教育(修訂) 條例》,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註冊校董成員
須包括有家長校董,而家長校董之選舉須透過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
師會舉行。故本會須負責選舉法團校董會中之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而有
關安排則依據《保良局陳溢小學家長教師會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完)